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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二十四章张大发诉阿花排除妨碍案一审[1/3页]

  二00五年一月八日上午九时,临海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在第五法庭开庭审理张大发诉阿花排除妨碍返还房产纠纷一案。

  “……原被告达成房屋买卖协议后,办理了相关的房屋过户手续,现在案涉房屋房产证已登记在原告名下。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拒不搬出房屋,严重影响了原告的居住权和房屋所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排除妨碍,责令被告腾退房屋,将案涉房屋交给原告使用。”原告张大发的代理律师顾得军宣读了起诉状。

  马楼儿强烈建议阿花聘请阿蛮作为其代理人,但阿花担心阿蛮会对她的房产产生非分之想,最后表兄妹俩反复权衡利弊,聘请了陈兵作为其诉讼代理人。

  “原告所诉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本案涉嫌犯罪,我们在不动产登记局调过来的过户手续上显示的卖方签名是伪造的,从调出来的监控录像上显示的签字人也不是被告,其系一起精心策划的诈骗案,原告应向犯罪分子追回损失,而不能向被告阿花主张权利。”陈兵冷静地答辩道。

  “请原告方举证?”审判长孙兵发出指令道。

  “我方向法庭举证房产证及契税缴纳证明各一份,证明我方是涉案房产的当然所有人,被告已经不是涉案房产所有人,理应腾退房屋。”顾得军边说边将相关证据提交给审判长孙兵。

  “请被告质证?”孙兵简单地翻阅了一下原告方提供的证据,并递给了陈兵。

  陈兵接过材料认真核对了十多分钟,然后质证道:“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上述证件系犯罪分子使用诈骗手段,欺骗不动产登记机关取得的,不具有合法性,即其证据来源不合法!不能作为证据采信。”尒説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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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被告举证?”孙院长再次下达了法庭指令。

  “我方向法庭提供报警记录、伪造的房产证、身份证、房屋过户手续各一份,证明原告持有的房产证系犯罪分子诈骗国家机关所取得,其不能作为支持其诉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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