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纯粹理性批判 第二卷 原理分析论[2/3页]

  某某事物是否从属于一所与规律(casusdataelegis所与规律之事例)之能力。普泛逻辑并不(且不能)包含判断之规律。盖以普泛逻辑抽去知识之一切内容,其所留存之唯一事业,乃在分析的说明概念中、判断中及推理中所表现之知识方式,因而能得一切悟性使用之方式的规律。普泛逻辑若意在与吾人以普泛的教导,使吾人知如何归摄事例于此等规律之下,即如何辨别某某事物是否从属此等规律,则有待于其他的规律而始能者。但此其他的规律,正以其为一规律之故,在适用时又须判断力之指导。于此可见悟性虽为能以规律教导之充足之者,而判断力则为一特殊才能,仅能练习之而不能教导之者。判断力乃吾人所称为天禀之特殊性质;缺此能力,则非学校教育所能补救之者。盖虽有无数规律可假自有特识之人以授之低劣悟性(即所谓注入),但正当使用此等规律之能力,则仍必属之学习者其人;缺此天赋,则凡“对于被”所已规定正当用途之规律,无一能防免其误用。医师、法官、政治家或能洞晓病理学、法律学、政治学之优越规律无算,以至足为此类学问之优秀教师,但在规律之应用上,则每易失挫。盖其悟性虽堪赞称,惟彼缺乏天赋之判断能力。彼能理解抽象之普遍规律,但不能辨别具体的一事例是否属此规律。此种过误或由于彼未经由例证及实务以训练其判断力之特殊活动。实例实为增强判断力具有极大之效用者。反之,在智性洞察之正确及精密上,实例形常为之妨。盖实例罕有严密一如规律之所要求者(ascasusinterminis术语之事例)。且实例又常减弱悟性“离经验之特殊状况按规律之普遍性正当理解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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