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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纯粹悟性之原理体系 第一节[2/3页]
原理。盖由于二者之对比,吾人始能使综合判断之理论得免除一切误解,且使其特有之性质呈显于吾人之前也。
第一节一切分析判断之最高原理
一切普泛所谓判断之普遍的(虽仅消极的)条件,(不问吾人所有知识之内容如何,及与对象之关系如何)为不自相矛盾;盖若自相矛盾,则此等判断之自身,即不就其与对象之关系而言,亦为空虚不实者。但即令吾人之判断不包含矛盾,而其联结概念之方法不与对象相合,或无“先天的或后天的根据”足证此判断之正当,则即无一切内部之矛盾,此判断仍为虚伪或无根据者。
“凡与事物矛盾之宾词,决不能属于此事物”之命题,名为矛盾律,乃一切真理之普遍的(虽仅消极的)标准。以此之故,此原理仅属于逻辑。其所适用之知识,仅普泛所谓之知识,与其内容无关,其所主张即:矛盾乃完全取消知识及使之无效者。
但矛盾律亦容有积极的使用,即不仅排除虚伪及误谬(此等虚伪及误谬,限于由矛盾而来者),且亦以之认知真理。盖若此之判断为分析的,则不问其为否定或肯定,其真理固常能依据矛盾律真切认知之。凡与“包含在对象之知识中及在其中所思维”之概念相反者,当然常为吾人所摈除。但因与此概念相反者,当与对象矛盾,故此概念自身自当必然为对象所肯定。
故于矛盾律必须认为一切分析的知识之“普遍的而又完全充足的原理”;但在分析的知识之范围以外,此矛盾律就其为真理之充足标准而言,实无其使用之权威及领域。m.XiaoShuo530.Com
凡与矛盾律相背之知识,决不能免于自己否定之事实,乃使矛盾律成为不可欠缺之条件(conditiosinequanon),但非吾人所有“非分析的知识之真理”之决定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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