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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理性在此等矛盾中之实际利害关系[2/3页]

  成世界之种种事物中所有之一切秩序皆起于一“元始存在者”,一切事物皆自此元始存在者而得统一及合乎目的之联结,等等,——凡此种种皆为道德宗教之柱石。顾反面主张则尽夺吾人所有此种柱石,至少亦似欲夺去之者。

  第二,在正面主张方面,理性有一思辨的利益。当先验的理念以正面主张所规定之方法设定及使用时,条件之全部连锁,及受条件制限者之由来皆完全能先天的总揽之。

  盖斯时吾人自不受条件制限者出发。此非反面主张之所能为,因而反面主张实处不利之地。对于其综合条件之问题,反面主张之所能解答者,无一非使同一论究重复无已。依据反面主张,一切所有起始,皆迫使吾人更进至更高之起始;一切部分更剖分至更小之部分;一切事件皆有一为其原因之其他事件在其前;且普泛所谓存在之条件又常依据其他条件,永不能得不受条件制限者之止境,及以所视为元始存在者之独立自存之事物为其最后支持点也。

  第三,正面主张又有通俗之便益;此点确为其主张受人欢迎最得力之处。盖常识在“一切综合所有不受条件制限之起始”之理念中,并不见有任何困难。且以常识下推结果较之上溯理由尤为熟习,故对于绝对的第一者之可能性,并无所疑虑;且以此种概念为得安身立足之所,同时又为常识由以引导其行动之导线所能系属之固定点。在由“受条件制限者至条件”之上溯无已中,一足常悬空中,故不能与人以满足者也。m.XiaoShuo530.Com

  在宇宙论的理念之规定中,吾人在经验论方面即反面主张之方面所见者如下:第一,并无此种(由于理性之纯粹原理而来之)实践的利益,如道德宗教对于正面主张之所提供者。反之,纯粹经验论似欲剥夺道德宗教所有之一切权能及势力。盖若无“与世界有别”

  之元始存在者,世界若无起始因而无创世主,吾人之意志若不自由,又若心灵如与物质相同为可分割而能消灭者,则道德理念及其原理将尽失其效力,而与“为其理论的基础之先验的理念”同其命运矣。

  但第二,足为此种损失之报偿者,经验论对于理性之思辨的利益确大有所贡献,此种贡献实极动人,远过于独断论在理念方面之所能提供者。依据经验论之原理,悟性常在其自身固有之根据上,即常在真纯可能的经验之领域内研讨其经验之法则,且由此种法则对于悟性所提供之“确定及易能理解之知识”,使之无穷扩张。在此处,一切对象(其自身及其所有关系二者)皆能——且应——在直观中表现,或至少在——与之相应之心象能在所与之类似直观中明显清晰提供之者之——概念中表现。并无离自然秩序之连锁而求之于理念之必要,盖理念之对象乃不可知者,以其仅为思维上之存在物绝不能授与吾人。悟性实不容离其本有之职务或借口于使职务完成而突入观念化的理性及超验的概念之领域——此一领域悟性在其中已无依据自然法则以观察及研究之必要,而仅在不能为自然事实所否定之保障下思维及空想而已,盖以其不为自然事实所产生之证据所束缚,惟以为应超越之,甚或使此等事实从属一更高之权威,即从属纯粹理性之权威。

  故经验论者绝不容许以自然之任何时期为绝对的最初之时期,或以其所洞察自然范围之任何限界为最广大之可能极度。且经验论者又不容许自“自然之对象”——此为彼由观察及数学所能分析且能在直观中综合的规定之者(延扩的)——转移至“非感官或想象所能具体的表现”之事物(单纯的)。亦不承认此种假定为正当,即假定自然自身中有任何力量能离自然法则独立作为(自由),因而侵入悟性之职务,盖悟性之职务乃依据必然的规律以研讨现象之起源者。最后经验论者并不容认“应在自然以外元始存在者中探求”之一种原因。吾人所知者仅有自然,盖唯有自然能使对象呈现于吾人,且以其法则教示吾人也。

  经验哲学家提呈其反面主张时,如无其他目的,仅在克服——曲解理性之真实任务,在真实之洞察及知识所终止之处,乃自夸其有洞察及知识,在仅与实践的利益相关始能有效之事物,乃以为在促进思辨的利益(为彼等之便益计,切断物理的研究之线索,借口扩张知识而以之与先验的理念相连结,由此等理念吾人实际之所知者仅为吾人一无所知耳)云云人土之——粗率及僭妄;又若经验论者以此为满足,则我敢断言经验论者之原理殆为抑制吾人僭越及中和吾人主张之一种格率,但同时又为由教师(即由经验)适切所付与吾人扩大悟性之最大可能范围。吾人之进行程序如为以上云云,则吾人自不应割弃为吾人实践利益计所用之种种智性的预人假定及信仰;惟不容此等假定及信仰袭用学问及合理的洞察等之名称及尊严耳。知识(其自身本属思辨的)除经验所提供之对象以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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