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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先验的观念论为解决宇宙论的辩证论之关键[2/3页]
,虽无一人曾见及之,顾必须确承其为有者。但其意义,仅谓在经验进展中吾人或能遇及之耳。盖一切事物之为实在者,皆依据经验进展之法则而与吾人之知觉相联结。故若此等事物与吾人之现实意识,有经验的联结,则被等为实在者——彼等固不能以此理由谓其本身为实在者,即不能在经验之进展以外,为独立自存之实在者。
除知觉及自此知觉至其他可能的知觉之经验的进展以外绝无实际授与吾人之事物。
盖现象纯为表象,其自身仅在知觉中为实在者,此种知觉只为经验的表象(即现象)之实在性而已。在吾人知觉现象之前,名此现象为实在的事物,其意义或为在经验之进展中吾人必遇及此种知觉,或则绝无意义可言。盖若吾人言及物自身,则吾人实能谓为离吾人感官及一切可能的经验之一切关系而自身独立存在者。但吾人此处所言者,仅为空间时间中之现象,此种现象非物自身所有之规定,仅吾人所有感性之规定耳。因之,在空间时间中之事物乃现象;非任何物自身,纯由表象所构成,此等表象若非在吾人内部中——盖即谓在知觉中——授与,则实无处可以遇及之。尒説书网
感性的直观之能力,严格言之,仅为感受性,即在某种形态中被激动而伴随有表象之一种能力,至表象之相互关系,则为空间时间之纯粹直观(吾人感性之纯然方式),此等表象在其以空间时间中所有此种形态联结之,及依据经验之统一法则能规定之限度内,即名为对象。此等表象之“非感性的原因”,完全非吾人之所能知,故不能为吾人所直观之对象。盖此种对象不能在空间或时间中表现之(空间时间纯为感性的表象之条件),顾一离此种条件,则吾人不能思维有任何直观。吾人可名“普泛所谓现象之纯粹直悟的原因”为先验的对象,但纯为因此能有与“视为感受性之感性相对应”之某某事物故耳。
吾人能以吾人可能的知觉之全部范围及联结,归之于此先验的对象,且能谓此先验的对象先于一切经验而以自身授与者。但现象虽与先验的对象相应,并非以其自身授与,乃仅在此经验中授与吾人者,以其纯为表象故耳,此等表象乃知觉——仅在知觉依据经验统一之规律与其他知觉相联结之限度内——能标识其为一实在的对象者。故吾人能谓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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