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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知觉;事物和幻觉[3/3页]
差别,但是这种与他物的本质差别却不会是它自身中的对立,而毋宁对它乃是简单的规定性,这种规定性构成了使得它与他物相区别的本质的特性。事实上由于差别性是在事物之内,所以差别性必然是事物内部诸多特质的真实区别。但是因为规定性构成事物的本质,由于本质,事物才是自为的,并与他物相区别,所以另外那些诸多的特质就是非本质的。因此事物的统一性的意义无疑地包含着两方面的限制,而这两方面限制却带有不相等的价值,通过这种限制因而这个对立就不会成为事物本身真实的对立;但是当事物通过它的绝对区别而处于对立状况时,它便与一个外在于它的他物相对立。当然那另外的多样的特质在事物内也仍然是很必要的,所以它们是不能从事物里排除去的,不过它们对于事物乃是非本质的。
构成事物的本质的特性并把事物从一切他物区别开的这个规定性现在被认定为这样的,即:由于规定性事物便与他物相对立,但是即在与他物的对立中事物才会自为地保存住自己。不过事物之所以为事物或者事物之所以是一个自为的存在着的单一体,只因它与他物没有对立的关系;因为一陷入这种对立的关系,毋宁就和他物建立了联系,而和他物有了联系就是自为存在的终止。正由于这种绝对特性和它与他物的对立,它才与他物发生关系,而且它本质上就是这个关系,而且仅仅是这个关系,但是发生关系就是它的独立自在之否定,因而毋宁可以说,事物通过它自己的本质的特性而趋于毁灭。
意识〔在它的发展过程中〕所经验到的必然性,即事物正好由于构成它的本质和自为存在的规定性而趋于毁灭,可以按照这种必然性的简单概念,短简地这样来考察。事物是被设定为自为存在、或者为一切他物的否定,因此它乃是仅仅自己与自己相关联的绝对否定;但是那自己与自己相关联的否定就是它自身的扬弃,换言之,它的本质乃在他物之中。
事实上,就它自身演变的结果看,对象的概念并不包含别的;对象本应是一个本质的特质,这个本质的特质构成它的简单的自为存在,但在这种简单的自为存在里却又具有多样性在它自身内,这些多样的特质诚然是必要的,不过不构成本质的规定性。但是这乃是仅仅存在于字面上的一种区别。
那非本质的却同时又据说是必要的,实无异于取消了它自身,换言之,也可以叫做自身的否定。
这样一来,那分隔自为的存在和为他的存在之最后一个&"只因&"〔或条件〕就完全撤消了。毋宁就一个、而且同一个角度看来,对象是它自身的反面:它是自为的,只因它为他物,它为他物,只因它是自为的。它是自为的,它自己返回到自己,它是单一体;但是这种自为、返回自己、单一体是和它的反面,和为他物而存在是分不开的,因而只是被设定为被扬弃的环节;换句语说,这种自为存在与那最初被认作仅仅是非本质的一面即与他物发生关系乃同样是非本质的。
通过这种过程,对象在它的纯粹规定性中或在那据说是构成它的本质的规定性中同样是被扬弃了,正如它在它的感性存在中成为一个被扬弃之物一样。从感性的存在出发对象成为一个共相;但是这个共相由于是从感性的东西出来的,本质上受到感性的东西的制约,因此一般讲来,它并不是真正自身等同的共性,而是受到一个对立面的感染的共性,因而这种共性就被分离为个别性和普遍性、诸多特质的同一和自由物质的并存两极端。这些纯粹的规定性似乎表示了本质特性,但是它们只是一个带有为他存在的自为存在;但是为他存在与自为存在既然两者本质上都是在一个统一体中,那么现在那无条件的、绝对的共性就出现了,在这里意识才真正地进入知性的领域。
这样,感觉的个别性就消失在直接确定性的辩证运动中,而成为共性,但只是感觉的共性。意谓的阶段消失了,代之而起的是知觉。知觉把对象认作自在之物,或者把对象认作共相一般。因此在知觉里,个别性表现为真实的个别性,表现为单一体之自在存在或者为返回到自己本身的存在。但是它还是一个被制约的自为存在,在它旁边还出现了另一个自为存在同它并列,——一个与个别性相对立并受到个别性制约的普遍性;不过这两个矛盾着的极端,不仅是彼此并列,而乃是在一个统一体中,或者同样的意思,两极端的共同体——
自为存在——一般地是带着有对立面的,这就是说,它同时又不是一个自为存在。知觉玩弄了一点诡辩伎俩想要来拯救它这两个环节使不陷入相互矛盾,并且想要通过作出两种看法的区别,和用&"又&"或&"只因&"等语词,把这两个环节保留并固定下来,最后想要通过区别开非本质的一面和与它相对立的本质的一面以把握真理。不过这些救急的办法不唯不能解除知觉认识中的幻觉,毋宁正表明它自身是虚幻的。知觉通过这种逻辑〔辩证发展〕所获得的真理,正证明其自身即使从同一个角度来看,也是与预期相反的结果——因而这种真理是以无差别性和无规定性的普遍性为其本质的。m.XiaoShuo530.Com
个别性、与个别性相对立的普遍性、与非本质的成分联系着的本质、以及虽非本质但同时却又是必要的一种非本质的东西——所有这些空泛抽象的东西都是些力量,这些力量的交互作用或相互转化,就构成知觉的知性,亦即通常所谓人的健康理智。这种健康理智总是把自己认作坚实而有真实内容的意识,但在知觉阶段却只是这些抽象观念的相互转化;
当它自以为它是最丰富时,而一般它总是最贫乏。当它被这些抽象虚妄的观念所播弄,由这一个观念被迫而转到另一个观念时,它便凭借它的诡辩伎俩努力交替地时而坚持并肯定这一观念,时而又坚持并肯定正相反对的那一观念,它自己处处与真理作对,它反而以为哲学仅仅是从事于这类&"思想的东西&",或仅仅是观念的玩弄。事实上哲学确是在从事于&"思想的东西&"的研究,并且认识到它们是纯粹本质、是绝对的力量和因素;不过哲学也同时认识到它们的规定性〔局限性〕,因而成为它们的主人,而那个知觉的理智却把它们当作真理,并且被它们驱使着由一个错误到另一个错误。它自己没有意识到有那么一些单纯的本质特性支配着它,而它总是以为它所涉及的是完全坚实的材料和内容,正如感性确定性不知道它自己的本质是空泛抽象的纯有一样。但是事实上知觉的理智通过一切的材料和内容并且寻来寻去,所依据的也就是这些抽象的东西。它们就是它联结和支配一切材料和内容的原则,只有它们才被意识当作感性事物的本质(这本质是规定感性事物对意识的关系的),并且它们是知觉的运动和知觉所包含的真理在其中得以进行的媒介。这个过程,亦即对于真理的规定和对于这种规定的扬弃经常循环往复的过程,真正讲来,构成了知觉的理智或者那自以为在真理中运动的意识之日常的、经常的生活和活动。在这个过程里,它立即毫不停顿地导至对于一切的本质特性或规定性皆同等予以扬弃的后果,但是在每一个别的时段里只是这一个规定性被意识到作为真理,而在另一个别的时段里,又以另一个正相反对的规定性作为真理。知觉的理智诚然也怀疑过这些规定性的非本质性;为了把它们从这种威胁着的危险中拯救出来,它就采取了诡辩的办法,把它刚才认作不真的东西,现在却肯定它们是真的。真正讲来,这些不真的东西的本性要迫使那知觉的理智去做的,乃在于把这种种对立观念加以结合,并因而把它们加以扬弃,如:普遍性和个别性的观念、杂多和单一的观念、与一个非本质的东西必然相联系着的本质性和一种具有必要性的非本质的东西的观念,——以上种种对立的虚妄不实的观念其本性就要求知觉的理智把它们加以结合,从而把它们加以扬弃,然而它却不这样做,它却求助于语词的限制和不同角度的看法,或者凭借把一个观念算作属于意识自身,以便把另一观念分离开,把它当作包含真理。
但是这些抽象观念的本性由于自身的辩证法就把它们自己结合起来了。而所谓健康的理智却剥夺了抽象观念自身结合起来的辩证法,这个辩证法曾经迫使知觉的理智循环往复地在诸对立的抽象观念之间绕圈子。当健康的理智想要通过这样的方式给予那些抽象观念以真理性时,它时而把抽象观念的不真算作由于自身〔认识上的错误〕,但时而又把幻觉说成是由于那不可靠和不确定的事物的假相,并且有时又把本质的东西和那非本质的却又是必要的东西分别开,而坚持前者为它们的真理以与后者对立,——当理智这样作时,它并没有获得关于那些抽象观念的真理,但它却证明了它自身的非真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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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知觉;事物和幻觉[3/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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