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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 普遍、特殊和名称[3/3页]
来的。如果你从前生在雅典,你说:“苏格拉底是谁?”被你这样一问的那个人也许指着说:“那就是苏格拉底。”正是因为现在和早已死去的人的经验有这种遥远的联系,所以关于苏格拉底的命题是历史的一部分,不是虚构的故事的一部分,而关于哈姆雷特的命题却是虚构的故事的一部分。“哈姆雷特”假托是一个名字,实际上并不是。所有关于哈姆雷特的命题都是捏造的。只有我们用“哈姆雷特”来代替哈姆雷特的时候,这些命题才是真的。这是专名的特点之一的一个例证。这个特点就是:专名与叙述不同,除非专名指示一件实有的事物,专名是没有意义的。虽然法国现在是一个共和国,关于法国现在的国王我可以做出一些命题。这些命题虽然是捏造的,却不是没有意义的。但是如果我妄称他是路易十四,凡把“路易十四”当做一个名字来用的命题不是捏造的,而是没有意义的。
我并不是建议在普通的语言中或在文法中我们应该拒绝把(比方说)“苏格拉底”
看做一个名字。但是,从一个认识论的观点来看,我们关于他的知识是和我们对于事物的亲证的知识大不相同的。凡我们关于苏格拉底的知识只有把关于他的叙述来代替他的名字才陈述得完全,因为,对我们来说,我们对于“苏格拉底”这个词的了解完全是来自叙述。
我一向主张一个原则,就是,如果我们能够了解一句话的意思,构成这句话的字必须完全是指示我们所亲证的事物或是用这种字来做界说的字。这个原则我至今仍然觉得完全是正确的。关于逻辑上用的字,例如,或、不、若干、一切等等,对于这个原则加以一些限制也许是必要的。若把我们的原则的应用只限于不包含变数的句子或不包含由句子组成的句子,我们就没有加以限制的必要了。假使那样,我们可以说,如果我们的句子给一个主语加一个属性,或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项之间断定有一种关系,则用做主语的字或有关系的那些项的字非是狭义的专名不可。
如果我们采取这种意见,我们就遇到一个问题,就是必须决定是否普通的语言是包含以上所说的那种意义的专名的字。特殊与普遍的问题是和我们现在的这个问题有关系的,但是其关系却不简单。我们不得不问我们自己:不借字面的定义我们所能了解的字是什么呢?不但如此,除去逻辑上用的字,不用字面的定义我们所能了解的字,在某种意义上说,必须是指示指得出的事物的字。例如“红”和“蓝”是表示某种经验的字,我们知道这些字的意义是由于我们见到红的东西或蓝的东西的时候听到念这两个字。关于心理学上的字,困难就多一点,如“记忆”就是如此,但原理是一样的。如果你看见一个小孩正在追想什么事物,你就对他说:“你记得吗?”他慢慢就会知道你用那个字是什么意思。只有经过这种程序,字才能建立对实际的关系。
这种狭意的名称只能用于经验到的事物,不管是感觉上的或是思想上的。究竟经验到的是单纯的还是复杂的,这个问题是没有关系的。但是我们不会经验到那种细碎的特殊,这却不是一个没有关系的问题。关于细碎的特殊前面在本章中曾讨论认为是不必要的。心理学里所讲的东西以及物理学里的质点,如果使人能够了解,我们必须认为都是一簇一簇的经验得到的性质与关系,或是由于经验上已经知道的关系,和这一簇一簇的性质有关联。根据以上的学说,制造普通言语的专名的基本器具必须是由通常所说的性质而成,而不是由物质而成,如红与蓝、硬与软、愉快与不愉快等就是这些性质的例子。
这就需要在造句法上有新的配列。如果有一个红的东西是在我们的视野的中心,我们不应该说:“这是红的”,而是应该说:“红是和中央共现”。如果这个红的东西不在我们的视野的中心,我们就须用适当的左右上下的程度来替代中央。
我再说一遍,我并不是建议废弃普通的语言而采用这种古怪的说话方法。如果说出我所说的“最低限度的语汇”来,这事也许可以弄得更明白一点。“最低限度的语汇”
的界说如下:假定有若干句子,其意义我们是了解的,究竟其中有多少是起码要用的字,来为这些句子中的别的字作界说之用?大体上说,对这个问题的回答不止一个,但是这些可能有的回答中都包含一些字是为这些回答所共有。这些字代表经验的中心,这些句子之与非语言界发生关联是依赖这个经验的中心的。我不相信在这些字中有一个字是具有特殊所具有的那种独特的性质。我们未尝不可以给构成世界的质料下一个界说,就是:构成世界的质料就是一些字所指的东西,那些字如果用得正确,就是谓语的主语,或关系的项。从这一种意义来说,我认为构成世界的质料是由象“白”那一类的东西而成,而不是由有白的性质的物件而成。这就是以上冗长的讨论的主要的结论。这个结论的主要性是在于,这个结论是不承认构成世界的质料是心和细碎的物。尒説书网
如果承认以上关于性质的学说是正确的,则关于普遍的地位的问题就获得了一种略为新的形式。传统上把性质如白、硬、甜等算做普遍,但是如果以上所讲的学说是正确的,这些性质在句子的构造上说是与物体更近一些。正如传统上的看法,这些性质之与物体有所不同,是因为没有空时的连续性,常识以为人和物件是有这种空时的连续性的。
有一些复合体是由共现的性质合成的。若是一个复合体的成分都彼此相共现,但是不与复合体以外的任何东西相共现,我称这样的复合体为一个“共现的完全复合体”。这样的完全的复合体代替了特殊,我们不说:“这是白的”,而说:“白是由我现在的意识内容组成的一个共现的复合体之中的一个成分”。
但是,虽然以上的学说适用于很多的传统上的普遍,却不能废掉对于普遍的需要。
仍然有宾辞所指的那些普遍,如颜色、声音、滋味等。显而易见,所有颜色都有一些共同的东西。我们可以举例来说明,你能经过极细微的颜色的浓淡从任何一种颜色到任何另外一种颜色。声音也是如此。但是没有法子从一种颜色渐次到一个声音。因为这些理由,我认为“红是一种颜色”是一个真正的主辞——宾辞的命题,把颜色这种性质加在红这个“实体”上。
但是比这种主辞——宾辞的命题更重要得多的是表明关系的命题。除非一种语言有方法说“甲是在乙的前面”,“甲是在乙的右边”,“甲比丙更象乙”,这种语言就不能把一切我们对于世界的知识表示出来。“在以前”,“相似”这一类的字或和这些字同义的字是语言不可少的一部分。也许实际上的这几个字不一定是必须的。用各种不自然的方法拿“相似”来代替很多的(如果不是一切的)表示关系的字是可能的。但是“相似”仍然是表示关系的字。假如这个表示关系的字必须保留,取消了别的表示关系的字是没有显著的好处的。表示关系的字是最顽强的字。在某种意义上,这些字的意思是属于普遍的。
在几乎一切关于普遍与特殊的学理中,有一点是向来为人所忽视的。那些不喜欢“普遍”的人一向认为普遍大概不过是一些字而已。这种主张的困难是,一个字本身就是一个普遍。“猫”这个字代表实际上很多猫。在口语上这个字是一套相似的声音,在文字上这个字是一套相似的形相。如果我们象唯名论者那样用力否认普遍,就没有象“猫”这个字这种东西,只有这个字的一些实例。这种讨论把我们引到普遍的更困难的一方面,也就是普遍在形而上学上的地位的问题。
当我们从表明事实的句子来到句子所表明的事实的时候,我们不得不问我们自己,句子的什么特征必是属于所表明的事实。“腓力普是亚历山大的父亲”,“亚历山大是在凯撒以前”,象这一类的句子显然是表明客观世界的一些事实的。
从前一些唯心论者说关系是心之所产;康德以为实在的事物并不存在于空间和时间里,那个时空体系却是我们主观的装备之所造。但是这一种关于关系的见解完全是根据一种错误的逻辑,只有那些看不出这种逻辑的含意的人才会承认那种见解是对的。至于我,象“甲早于乙”这一类表示关系的事实必定是有的。但是因此就能说有一个物件,它的名字是“更早”吗?这一个问题的意义是很不容易了解的,至于能够看出回答这个问题的方法是更加困难了。没有疑问,确是有些具有结构复杂的整体,若是不用表示关系的字我们就无法叙述这种结构。如果我们要发现关系字所表示的实体,能隐约中潜存于那个整体以外,我们能不能发现这实体是很不明确的。我以为明确的是一件关于语言的事,就是,从前已经提到过,关系字只应用来发生联系作用,用这种字来做主语的句子只有能译成另一些句子,关系字在里面表示项与项之间的关系的时候才有意义。换句话说,动词是不能没有的,动名词却不是不能没有的。这并不能回答以上所说普遍在形而上学上的地位的问题,但是这是我所知道的最接近的回答。
这一个题目的全部曾经在我的《对意义与真理的探讨》一书的最后一章里讨论过。
我所要说的话在那里已经说尽了,现在没有什么新义要说,所以我把那本书的最后两段引在下面:有些含有“类似点”这个辞的命题能够代以含有“相似”这个辞的同义命题,有些却不能。不一定要承认有些命题不能这样代替。例如,假定我说:“相似点是存在的”。
如果这里所说的“存在”是和我说:“美国的总统是存在的”那句话里的“存在”的意思是一样的,则我说的话是荒谬的。首先,我的意思可以用这样一句话来表示:“有些事件,为用文字来叙述,需要有象‘甲和乙相似’这样形式的句子。”但是这件语言上的事却暗指一件事实,和所叙述的事件有关,也就是指我说“甲和乙相似”的时候所表明的那种事实。当我说:“相似点是存在的”的时候,我所要表明的是关于事物界的这件事实,不是关于语言的一件事实。
“黄”这个字是不能不有的,因为有黄的东西;“相似”这个辞是不能不有的,因为有一对一对相似的东西。两个东西的相似之点其确为一个非关语言的事实,正和一个东西之黄之为一个非关语言的事实是一样的。
在这一章里我们已经得到了一个结果,这个结果在某种意义上说是所有我们的讨论的目的。我心目中所指的结果是如此:完全的形而上学的不可知论是和支持语言上的命题相矛盾的。有些近代的哲学家主张关于语言我们知道的很多,但是对于别的任何东西则一无所知。这种见解忘记了语言也是一种经验上的现象,也忘记了一个主张形而上学的不可知论的人,当用一个字的时候,不得不否认他有所知。至于我,我相信略借造句法的研究,我们可以获得不少关于世界结构的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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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 普遍、特殊和名称[3/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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