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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论社会驾于个人的权威的限度[2/3页]

  不能适合的一些事情。必须在经过一段时间和积累起一定数量的经验之后,才可以认为一种道德上的或智虑上的真理已经树立起来;而人们所要求的只是防阻一代又一代的后人不要在他们先人曾经失足致死的同一悬崖边上再坠落下去。

  我充分地承认,一个人所做的对于自己的祸害会通过其亲近的人们的交感作用或利害关系而严重地影响到他们,也会在较小的程度上一般地影响到社会。当一个人由于这种行为而背弃了他对一个或多数他人的明确而可指定的义务时,这情事就被划在只关己身的那一类情事之外,而应当在道德的不谅面前接受质问。举例来说,如果一个人由于不知节制或挥霍无度而无力偿付债务,或者已负有一个家庭的道德责任而无力瞻养和教育,这当然应该受到谴责,就是施以惩罚也算正当。但是谴责或惩罚之点乃在他背弃了对家庭或债主的义务,而不在他的挥霍浪费。假如这笔应当专划归他们的款项是因移作一项最审慎的投资而变为无着,这在道德上还是同样可加谴责。乔治巴恩韦尔为替夫人谋财而害了叔叔的命;但假如他是为在生意中有所建树而干这事,他也同样会被处以绞刑。再看,一个人往往因耽溺于恶劣习惯而引起全家的苦恼,他当然应该为其刻薄或忘恩负义而遭受指责;但即使他是在培养某些本身并不邪恶的习惯,他也同样可以受到谴责,假如和他共同生活的人或者因私人联系而依他以享安乐的人引为痛苦的话。凡人若既非迫于某些更具必要性的义务,又在自己择取方面并无说得过去的正当理由,而竟失于对他人的利益和情感给以它们一般应当得到的考虑,他就成为道德不谅的对象;但这是为了有失考虑那一点,而不是为了所以有失考虑的原因,更不是为了某些只关本人自身、可能引为遥远导因的过失。同理,一个人若从纯属只关己身的行为毁伤了自己而失去对公众尽其本分上的某种确定的义务的能力,他就算犯了一个社会性的罪行。没有一个人应当单为喝醉了酒而受惩罚;但是一个士兵或一名警察则应当因为在执行任务时喝醉了酒而受惩罚。总之,情事一到对于个人或公众有了确定的损害或者有了确定的损害之虞的时候,它就被提在自由的范围之外而被放进道德或法律的范围之内了。

  但是如果一个人的行为既没有违反对于公众的任何特定义务,也没有对自己以外的任何个人发生什么觉察得到的伤害,而由这种行为产生出来对社会的损害也只属非必然或者可以说是推定的性质,那么,这一点点的不便利,社会为着人类自由的更大利益之故是能够承受的。假如说成年的人因不能正当地照管自己而应受惩罚,我宁愿说这是为他自己之故,而不愿找个借口说这是为要阻止他损毁自己的能力以致不能对社会有所惠益——这惠益是社会并未冒称自己有权诛求的。但是我却不能同意这样来论证这一点,仿佛说社会除等待其较弱成员做出了什么不合理的事然后从而施以法律的或道德的惩罚外便没有办法把他们提高到合理行为的普通标准。社会在人们存在的全部早期当中是有绝对的权力来左右他们的;人们有着整个一段的儿童时期和未成年时期可以由社会来尝试是否能使他们在生活中有能力做合理的行为。现在的一代对于未来的一代,既是施行训练的主持人,也是全部环境的主导者。诚然,这一代不能使下一代的人们成为十分聪明十分好,因为它自己正是这样可悲地缺短着善和智;而它的最好的努力在一些个别情事上也不见得是最成功的努力;但是它总还完全能够使方兴的一代,作为一个整体来说,成为和它自己一样好,并且还比它自己稍稍更好一些。如果社会竟让其为数可观的成员长成之后仅是些孩子,没有能力接受就遥远动机所作合理考虑的作用,这种结果是要由社会本身承其咎责的。社会不仅仅为一切教育力量所武装,而且还被公认意见的优势权威所武装,这种权威永远在左右着不配自作判断的人们;社会又拥有一种助力,就是人们借厌恶或鄙视而加于所识者的一种阻挡不住的自然惩罚;让社会不必再僭称还需要在只关个人自己的事情上有发布命令并强制人们服从的权力吧,在那种事情上,从正义和政策的一切原则来说,总是应当由承当其后果的个人自己来做决定的。要影响行为而凭借较坏的办法,没有比这更会把较好的办法也弄得失去信用和失去效力的了。如果在被强迫要审慎或者要有节制的人们中,在他们性格中含有任何一点壮盛气势和独立精神的材料,他们就决不会不反抗这个压力。这样的人永远不会感到他人有权利在他个人自己的事情上来控制他,象他们有权利阻挡他在他们个人自己的事情上来损害他们那样;而且这样的人还很容易认为这是有精神有勇气的表示,故意翱翔在这种篡得的权威面前,以矜示的姿态偏偏做出和它的命令恰正相反的事怀,象在却尔斯二世(CharlesⅠⅠ)时代继清教徒在道德方面不宽容的热狂而起的那种粗野风气就是如此。至于说到有必要保护社会避免邪恶或自纵的人给他人树立坏榜样,当然,坏榜样确是会起毒害作用的,特别以做了对不住人的事而本人却没有罪责这个坏榜样为尤甚。但是我们现在所谈的却是一种并没有对不住他人却假定大有害于自己的行为,于是我就看不出相信有这种事的人怎样能够除认为这事整个说来是利多于害的榜样外还别有他种想法,因为这事如果显露出错误的行为,也就显露出只要对那行为一加公正的谴责就可假定在全数或大多数情事上必定随件着它的痛苦的或败坏名誉的后果。

  在反对公众干涉纯粹私人行为的一切论据当中还有最有力的一点,那就是说,如果公众真去干涉,多数的情况是它作了错的干涉,干涉错了地方。在社会道德的问题上,在对他人的义务的问题上,公众的意见也即压制的多数的意见虽然常常会错,大概更常常会是对的;因为在这类问题上他们只需要判断他们自己的利害,只需要判断某种行为如任其实行出来将会怎样影响到自己。但是在只关个人自身的行为的问题上,若把一个同样多数的意见作为法律强加于少数,会对会错大概各居一半;因为在这类情事上,所谓公众的意见至好也不过是某些人关于他人的善恶祸福的意见;甚至往往连这个都不是,而不过是公众以完完全全的漠不关心掠过他们所非难的对象的快乐或便利而专去考虑他们自己欢喜怎样和不欢喜怎样罢了。有很多人把他们所厌恶的任何行为看作对自己的一种伤害,愤恨它好象它对于他们的情感是一种暴行。我们常看到,当一个宗教执迷者被责为蔑视他人的宗教情感时,他总是反唇相讥说,正是他人坚持其可恶的崇拜或信条而蔑视了他的宗教情感。一个人坚持其意见的情感和另一个人因他坚持那个意见而感到触怒的情感,这双方之间是毫无相似之处的,正和窃贼想偷取一个钱袋而物主想保持那个钱袋这两种欲望毫无相似之处一样。一个人的趣味嗜好同他的意见或钱袋一样,同样是特别关于个人自己的事情。任何人都容易想象一个理想的公众,在一切未定的事情上概不过问个人的自由与选择,只不过要求他们戒免那些早为普遍经验所禁止的行为方式。

  但是,在什么地方曾看到公众在其检查任务上划定过这样一个限度呢?公众又在什么时候曾操心到所谓普遍经验呢?实际上,公众在干涉私人行为时很少想到别的什么,只不过想到凡不同于它自己的做法或想法是怎样罪大恶极罢了;而这个判断标准,经过薄薄的一道化装,又由90%的道德家和思辨作家当作宗教和哲学的诏谕交给人类。他们教导说,事物因为它们是对的所以是对的;因为我们感到它们是这样的。他们告诉我们,要任我们自己的脑中和心中搜寻行为的法则来束缚我们自己并束缚一切他人。

  这样,可怜的公众还能怎么办呢?只有把这些教诲应用起来,把他们自己私人的善恶之感,假如他们之间是相当一致的话,作为义务性的东西加诸整个世界了。

  这里所指出的祸害并非仅仅存在于理论中的祸害。或许可以指望我在这里特举一些事例来说明这个时代和这个国度的公众怎样不恰当地把道德法则的性质强赋于它自己所择取的东西。我不是在专写一篇关于当前道德情感的错乱的论文;而这样一个分量很重的题目显然又不能以插句表明的方式和例证的办法来加以讨论。

  但是为着表明我所主张的原则确实具有严肃的实际的重要性,而我并不是在防御假想的灾祸,举些实例还是必要的。不难以丰富的事例表明,扩展所谓道德警察的界限不到侵及最无疑义的个人合法自由不止,这乃是整个人类最普遍的自然倾向之一。WwW.XiaoShuo530.com

  作为第一个事例,让我们想一想人们在看到他人的宗教意见与自己的不同、不奉行自己的宗教仪式、特别是不遵守自己的宗教饮食戒律的时候怀有怎样的反感。且引述一个可称琐细的例子。在基督徒的信条和行事中足以招惹回教徒的大恨的莫过于吃猪肉这件事。在基督徒和欧洲人方面,很少有什么行动惹起他们这等朴实无饰的唾弃,象回教徒对待这个解饿的特定方式那样。首先这当然是对他们的宗教的一个触犯;但这一点绝不足以解释他们这种嫌恶的程度和种类,因为酒也是他们的宗教所禁止的,谁若参加饮酒会被全体回教徒指为错误,可是却不象那样厌恶。他们对于这“不洁之兽”的肉的厌恶实具有颇象一种本能反感的特殊性质,这不洁的观念一经彻底浸入情感之中,就会不断激动着甚至个人习惯绝不拘泥于洁净的人们,象印度多神教徒那样强烈表现出的宗教性的不纯的情操就是这种本能反感的一个显例。现在让我们设想,有一族人民,其中以回教徒为多数,这多数于是就坚持在本国境内禁吃猪肉;这在回教国当中并不是什么新奇的事。①试问,这能不能说是公众意见的道德权威的合法运用呢?如果不是,为什么不是?这个吃法对那样的公众说来实实在在是背逆的。他们也的确真诚地认为这是上帝所禁所恶的。但也不能把这个禁令当作宗教迫害来谴责。它在起源上也许是宗教性的,但不能说是对宗教的迫害,因为并没有一个人的宗教规定以吃猪肉为义务。这样看来,谴责它的唯一站得住的根据还是,对于个人的趣味嗜好和只关己身的事情,公众是无须干涉的。①在这一点上,可举流居孟买(Bombay)的巴锡族(Parsee)的情况作为一个古怪的事例。巴锡族是波斯拜火教徒的后裔,是一个吃苦耐劳又富有进取精神的部落。当他们为逃避“开利发”(calph是继承穆罕默德在政治上和宗教上的统治者的称号——译者)的统治离开祖国而跑到西印度时,印度的当局对他们宽容,许他们居住下来,条件是不许吃牛肉。

  后来那些地区落到回教徒征服者的统治之下,巴锡族又从他们手里继续得到恩遇,条件是戒食猪肉。开头是为服从权威而遵守的戒律后来竟变成第二天性,巴锡族至今还既戒食牛肉又戒食猪肉。这样的双重戒律虽非他们的宗教所要求,但积久却变成他们部落的习俗;而习俗在东方就等于宗教。

  再看看距离家门较近的一个事例:在西班牙,若有人不照天主教的样式来崇拜那至高存在,多数人就认为是重大的不敬,就认为是对他的最高度的触犯;而且在那里也没有其他公开崇拜是合法的。在全部南欧洲,一个结婚的教士在人们看来不仅是亵渎宗教,而且是淫荡逾闲、不成体统、粗野鄙俚、令人嫌恶。新教徒们对于这些完全真诚的情感以及使用这些情感来反对非天主教的尝试又是怎样想呢?如果说人类有理由应当在无关他人利害的事情上干涉彼此的自由,那么根据什么原则来排除这类情事而不致陷于自相矛盾呢?谁又还能因为人们要压制他们认为在上帝和人看来是败坏名誉的事情而去责难他们呢?在禁止什么被认为私人不道德的事方面最厉害的情事莫过于这样做是为了某些人心目中认为邪恶而加以压制;除非我们愿意采取迫害者的逻辑,说我们可以迫害他人因为我们对而他们不能迫害我们因为他们错,我们就必须小心留意,不要承认一条应用到我们自己身上时就要会认为是十分不公正而引起愤慨的原则。

  前面举的几个事例,还有人可以强词夺理地反驳说,那些都是在我们这里不大可能的或有之事;在我国,舆论大概还不至要实施肉食的戒律,还不至因见人们依照其信条或意向有所崇拜以及结婚或不结婚而要实行干涉。但下面还有一个干涉自由的例子,可绝不能说我们已过其危险期了。不论在哪里,例如在新英格兰以及在共和时代的大不列颠,只要清教徒具有足够的势力,他们都曾力图——而且也有不小的成功——取消一切公众的以及几乎一切私人的娱乐,特别是音乐、跳舞、公共游戏、或者其他以消遣为目的的聚会、以及演剧。就是现在在我国,也还有不少很大的团体,照他们的道德观念和宗教观念说来这些娱乐消遣都是应予谴责的;具有这种情操的这一批人主要属于中等阶级,而这在王国目前的社会情况和政治情况下正是占上风的势力,所以他们绝不是不可能早晚有一天在议会中掌握到多数。现在试想,群体中的其余部分怎么会愿意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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