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2章 “负罪”、“良心谴责”及其它(12)[1/3页]
关于惩罚的起源和惩罚的目的我还有一句话要讲:有两个有区别的问题,或者说两个应当被区别开来的问题,它们总是被人们混为一谈。以往的道德起源家们又是怎样对待这一问题的呢?他们的作法一向很天真,他们随意从惩罚中找出一个“目的”,比如说报复、或者威慑,然后轻而易举地把这种目的归结为事物的发端、惩罚的始因,这就算是大功告成了。但是,在研究法的发生史的过程中,“法的目的”应当是最后探讨的课题。当然,在史学领域里最重要的结论是经过努力,而且也只应经努力而得出,这个结论就是:一件事的起因和它的最终的用途、它的实际应用,以及它的目的顺序的排列都全然不是一回事;所有现存的事物,不管它的起源什么,总是不断地被那些掌握权柄的人改头换面,根据他们的需要加以歪曲;在生物世界中发生的一切都是征服和战胜,因此所有的征服和战胜也就都意味着重新解释与重新正名,在这一重新解释与正名的过程中,以往的“意义”和“目的”就会不可避免地被掩盖,甚至被全部抹掉。即使人们清楚地了解了所有生理器官的用途,甚至认识了法律机构的用途,社会风俗的用途,政治习惯以至于艺术形式或宗教祭礼形式的用途,人们也并不会因此而了解它们的发生史——不管这一切在老派的耳朵听来是多么令人不舒服——,因为自古以来,人们就自以为把握了事物、形式、机构的确有证据的目的、用途,以及它们出现的原因;人们相信眼睛的被造是为了看,手的被造是为了握,同样,人们想像惩罚也是为了惩罚而被发明的。但是所有的目的、所有第02章 “负罪”、“良心谴责”及其它(12)[1/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