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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组反驳 一个著名的英国哲学家作,和著者的答辩① Ⅰ[2/3页]
,任何一个偶性或一个行为都不能没有一个实体。行为是实体的行为。可是,既然我们不能直接认识实体本身,而只能由于它是某些行为〔用〕的主体〔体〕才认识它,那么非常合理的,而且习惯也这样要求的是,我们用不同的名称来把我们认识为完全不同的许多行为〔用〕或偶性的主体〔体〕叫做实体,然后我们再检查是否这些不同的名称意味着不同的东西,或者不过是同一的东西。
有一些行为〔用〕我们叫做物体性的,如大小、形状、运动以及凡是可以被领会为不占空间的其他东西,我们把它们寓于其中的实体称之为物体,而不能错误地以为形状的主体是一个主体,地位运动的主体是另外一个主体,等等。因为一切行为〔用〕在它们之以广延为前提这一点上都是彼此一致的。然后,有一些其他的行为〔用〕,我们称之为理智的,如理解、意愿、想象、感觉、等等,所有这些,在它们之不能不有思维或者知觉,或者领会和认识这一点都是共同的;它们寓于其中的实体,我们把它叫做在思维的东西,或者精神,或者随我们的便把它叫做什么吧,只要我们不把它跟物体性的实体弄混就行。因为理智性的行为〔用〕跟物体性的行为〔用〕没有任何关系;思维(它是各理智性行为彼此一致的共同理由)和广延(它是各物体性行为彼此一致的共同理由)全然不同。
可是在我们形成了这两种实体的清楚、分明的两个概念之后,再看第六个沉思里讲到的话,我们就很容易认识它们是一种东西或者两种不同的东西了。
第三个反驳 “有什么是有别于我的思维的?有什么是可以说同我自己分开的?”
有人也许将回答这个问题说:我是有别于我的思维的,我自己在思维;虽然思维实际上和我分不开,可是它却和我不同,就象散步(我前面说过)是有别于散步的人一样。假如笛卡尔先生指明理解的人和理智是一回事,我们就陷入经院哲学的说法里边去了:理智去理解,观看去看,意志去愿意;
而且用恰当的类比来讲,散步①,或至少是散步的功能,去散步。所有这些事情都被弄得一塌糊涂了,这和笛卡尔先生平素的清楚明白性大不相称。
①法文第二版在“散步”之前有:“人们可以说”。
答辩 我并不反对在思维的我有别于我的思维,就好象一个东西有别于它的样态一样;可是我在那里讲:“有什么是有别于我的思维的?”这句话我是从几种思维方式上来讲的(这些思维方式都在那里讲明了),而不是讲我的实体。在那里我接着说:“有什么是可以同我自己分开的?”我不过是想说,在我心里的所有这些思维方式,在我以外不能存在。在这上面我既看不到有什么可以使人怀疑的地方,也看不到为什么在这个地方谴责说我弄得一塌糊涂了。
第四个反驳 “所以我必须承认我甚至连用想象都不能领会①这块蜡是什么,只有我的理智才能够领会①它。”
在想象(也就是说有什么观念)和理智的领会(也就是说用推理来得出结论说有什么东西或什么东西存在)之间有很大的不同;可是笛卡尔先生没有解释它们的不同在什么地方。古老的逍遥派②也相当清楚地教导说,实体不能用感官来知觉,而能用理性来推断③。
①法文版第二版是“理解”。
②即亚里士多德学派。
③法文第二版:“领会”。
假如推理也许不过是用是这个字串连起来的一连串的名称的总和,那么我们将怎么说呢?由此,其结果就是,用理性,我们得不出任何有关事物的本性的东西,只能得出有关这些事物的称号,也就是说,用理论,我们只能看到,按照我们关于这些事物的意义任意做出来的约定是否把这些事物的名称连接对了或错了。如果是这样的话(很可能是这样),那么推理将取决于名称,名称将取决于想象,想象也许(我觉得)将取决于物体性器官的运动;因此精神无非是在有机物体的某些部分里的运动。
答辩 在第二个沉思里,在我用蜡的例子指出什么是我们在蜡里想象的东西,什么是我们单用理智领会的东西的时候,我解释了想象和理智或精神的纯粹概念之间的不同;可是我在别的地方也解释了我们理解一件事物怎么跟我们想象这件事物不同,举例来说,要想象一个五边形,就需要特别集中精力把这个形状(即它的五个边和五个边内所包含的空间)给我们弄得就好象是在面前一样;要去领会,我们就不使用这个方法。在推论里所做的总和并不是名称的总和,而是名称所意味着的事物的总和。我奇怪为什么有人能够想到相反的东西上了。
因为有谁怀疑一个法国人和一个德国人,尽管他们用完全不同的名称来领会,对于同样事物不能有同样的思维或推理呢?这位哲学家当他说到我们关于名称的意义所任意做的约定时,他不是谴责他自己吗?因为如果他承认什么东西是由言语来表达它的意义,那么为什么他不愿意承认我们的言词和推理是表现为意义的东西的言词和推理,而不单单是言语的言词和推理呢?当然,用同样的方式和同样正确的理由他得出结论说,精神是一种运动,他也可以得出结论说,地是天,或者他愿意说什么就说什么;因为世界上没有别的东西在其间有象运动和精神之间的差别那样合适的了,它们是属于两种完全不同种类的东西的。WwW.XiaoShuo530.com
第五个反驳 关于第三个沉思论上帝
“它们之中”(即在各人的各种思维之中)“有些是事物的影像,只有这些影像才真正适合观念这一名称:比如我想起一个人,或者一个怪物,或者天,或者一个天使,或者上帝。”
当我思维到一个人时,我给我表象一个观念或者一个由颜色、形状组成的影像,对于这个观念或影像我可以怀疑它是否和一个人相称,或者是否不相称。当我思维天的时候也一样。当我思维一个怪物的时候我给我表象一个观念,或者一个影像,对于这个观念或影像我可以怀疑它是什么动物的肖像,这个动物并不存在,但是它可以存在,或者它以前存在过。
当有人思维一个天使的时候,在我心里出现的有时是一个火焰的影像,有时是一个带翅膀的小孩子的影像,我可以肯定地说,这个影像并不象一个天使,从而它并不是一个天使的观念;而是我们相信有一些看不见的、非物质性的造物,它们是上帝的大臣,我们就把天使这个名称给了我们相信或假设的一个东西,尽管我由之而想象一个天使的这个观念是由一些看得见的东西的观念组合成的。
上帝这个令人尊敬的名称也是这样。对于上帝我们没有任何影像或观念;这就是为什么不许我们用偶像来崇拜他的原故,因为恐怕我们好象是领会了不可领会的东西。
因此,我们心里好象根本没有上帝的观念;就跟天生的瞎子一样,他多次接近火,他感觉到了热,认识到这火是由于一种东西热起来的,听人说这就叫做火,就得出结论说有火,虽然他不认识火的形状和颜色,真正来说,他根本没有什么火的观念或影像表现在他心里。同样,当人看到他的一些影像或者一些观念必定有什么原因,而这个原因之上必定还有别的原因,这样一直推到最后,或者推到什么永恒的原因,因为它并没开始存在过,在它之前就不能有原因,这就使他必然说有一个永恒的存在体存在,尽管他并没有他可以说是这个永恒存在体的观念,可是信仰或者他的理性说服他把这个原因称之为上帝。
现在既然笛卡尔先生从这个假设(即我们在我们心中有上帝的观念)做出了上帝(也就是说,一个全能、全智、宇宙的创造者、等等的存在体)存在这个定理①,那么他本来最好应该解释这个上帝观念,然后再从那上面不仅要推论出上帝的存在,而且要推论出世界的创
第三组反驳 一个著名的英国哲学家作,和著者的答辩① Ⅰ[2/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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