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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现象与实在[2/3页]

  么,我们既不能信赖我们用肉眼所看见的东西,又为什么应当信赖通过显微镜所看见的东西呢?这样说来,我们所由以出发的感官对于我们又是靠不住的了。

  谈到桌子的形状也不见得更好一些。我们都习惯于按照物体的“实在的”形状来加以判断,而且我们是如此之不假思索,以致于我们竟以为我们的确看到了实在的形状。但是事实上,如果我们要画画,我们就必须晓得,一定的物体若从各个不同的观点来看,形状便会不同。如果我们的桌子“实在”是长方形的,那么,差不多从任何观点看来,它都仿佛有着两个锐角和两个钝角。如果对边是平行的,那么看起来它们就会在离观察者的远处收敛成为一点。如果对边长度是相等的,那么看起来,仿佛较近的一边要长些。在看一个桌子的时候,所有这些情况通常都未曾被人注意,因为经验已经教会了我们要从外表的形状构想“实在的”形状,而“实在的”形状才是我们作为实践者所感兴趣的东西。但是“实在的”形状并不就是我们所看到的那样;它是从我们所看到的之中推论出来的东西。再者,我们在房内走来走去,我们所看见的东西也便经常地在改变着它的形状;所以,在这里,感官又似乎并不给我们提供有关桌子本身的真理,只不过提供有关桌子的现象而已。m.XiaoShuo530.Com

  当我们考虑到触觉的时候,也发生同样的困难。的确,桌子总是给我们一种硬的感觉,而且我们也感觉得到它耐压。但是我们所获得的感觉却取决于我们加于桌子的压力多大,也取决于我们用身体的哪一部分去压它;这样,由于不同的压力、或者由于身体不同部分而得到的各种不同的感觉,就不能认为是直接显示桌子的确定的性质,它们至多只是某种性质的标志而已,这里所说的某种性质也许就是造成所有感觉的原因,但在外表上它的确不存在于任何感觉中。同理显然也适用于敲桌子所引起的声响。

  这样,便显然可见,实在的桌子假如确乎存在的话,也并不就是我们凭借视觉、触觉和听觉所直接经验到的那同一张桌子。实在的桌子假如确乎存在的话,也不是为我们所直接认知的,而必定是从我们所直接认知的东西中得出的一种推论。因此,这里就有两个非常困难的问题:(一)到底有没有一个实在的桌子呢?(二)如果有,它可能是个什么样的客体呢?

  有几个意义很明确的简单术语可以帮助我们考虑这两个问题。让我们把感觉中所直接认知的东西称作“感觉材料”:如颜色、声音、气味、硬度、粗细等等。我们将把直接察觉到这些东西的经验称作“感觉”。这样,只要我们看见一种颜色,我们就有一种对于颜色的感觉,但是,颜色本身是一种感觉材料,而不是一种感觉。

  颜色是我们所直接察觉到的东西,但是察觉本身是感觉。这是很浅显的:倘使我们要认识桌子,就必然凭借感觉材料——棕色、长方形、平滑等等,——我们是把这些和桌子联系在一起的;除了上述的理由之外,我们不能说桌子就是感觉材料,也不能说,感觉材料径直就是桌子的性质。这样,假定有这样一个实在的桌子的话,便发生了关于感觉材料和实在的桌子的关系问题。

  实在的桌子如果存在的话,我们将称它为“物理的客体”。因此,我们就必须研究感觉材料和物理客体的关系。物理客体的总和就叫做“物质”。这样,我们的两个问题便可以重行表述如下:(一)究竟有没有任何“物质”这样的东西呢?(二)如果有,它的性质是什么?

  第一个正式提出理由,认为我们感官的直接客体并不能独立于我们之外而存在的哲学家便是贝克莱主教(1685-1753)。他的《海拉斯和菲拉诺斯关于反对怀疑论者和无神论者的对话录三篇》就是企图证明根本就没有物质这样的东西,世界除了心灵和它们的观念以外就什么也没有。海拉斯向来是相信物质的,但是,他不是菲拉诺斯的对手,菲拉诺斯毫不留情地使得他自相矛盾,结果菲拉诺斯自己关于否定物质的说法看起来就仿佛是常识一般。他所用的那些论证,价值极不相同:有的很重要,而且是正确的;有的是混乱的,或者模棱两可。但是,贝克莱还是有他的功绩的,他指出了物质的存在完全可以通情合理地被我们所否定,并且指出倘使有任何东西可以独立于我们之外而存在的话,那么,它们就不可能是我们感觉的直接客体。

  当我们问物质是否存在的时候,就涉及两个不同的问题,明确一下这两个问题是重要的。通常我们用“物质”来指一种和“心灵”相对立的东西,来指一种我们认为占据空间而根本不是属于任何一种思维或意识的东西。贝克莱主要是在这种意义上否定物质的;那就是说,他并不否认通常我们以为是桌子存在的标志的那些感觉材料是某种独立于我们之外的东西的存在标志,但是他确乎不认为这个某种东西可以是“非心灵”的,也就是说,可以既不是心灵,也不是某个心灵所具备的观念。他承认,当我们走出屋子或闭起眼睛的时候,必定有某种东西继续存在,并且我们所谓看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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