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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唯心主义[2/3页]
内的某种东西,这样,人家告诉我们说一棵树完全是由一些观念组成的时候,我们自然就会假定:果真如此,那么这棵树就必然完全存在于心灵之内。但是存在于心灵之“内”这个提法是含糊的。我们说心内有一个人,这并非意味着这个人是在我们的心内,而是意味着我们在心内想到他。当一个人说他所必须处理的事情已经完全不放在他的心里了,他的意思并不蕴涵着事务本身曾经在他的心里,而只不过是说,对于事务的念头原来是在他的心里的,后来已经不在他的心里了。所以当贝克莱说,如果我们能认知这棵树,这棵树就必然在我们的心内的时候,他真正有权利说的只是对于这棵树的思想必然存于我们的心灵之内罢了。要论证这棵树本身必然在我们的心灵之内,就正像是论证我们心里所怀念的一个人其本人就在我们的心灵之内一样。这种混乱似乎太显著了,以致于不会有任何一个有能力的哲学家真会犯这种错误,但是种种不同的附带情况竟使这种混乱成为了可能。为了明了它是如何成为可能的,我们就必须更深入研究关于观念的性质的问题。
提到观念的性质这个一般性的问题之前,我们必须先辨明两个完全各自独立的问题,即关于感觉材料的,和关于物理客体的。我们已经明了,从种种不同的细节看来,贝克莱把构成我们对于树的知觉的感觉材料,看成多少总是主观的,这是正确的。当然,这仅仅是就这种意义而言,即感觉材料之依赖我们,正有如依赖那棵树,树如果不被人知觉,感觉材料也就不会存在。但是这个论点和贝克莱所用以证明任何可以被直接认知的事物必然存在于一个心灵之内的那个论点,截然不同。为着这种目的而去详细论证感觉材料之有赖于我们,是徒然的。一般地说,必须要证明的是:事物由于被认知而表明它是精神的。这就是贝克莱自信他已经做到的事。现在我们所必须从事研究的也正是这个问题,而不是我们上面那个关于感觉材料和物体之间的区别问题。WwW.XiaoShuo530.com
就贝克莱的“观念”这个词而论,只要心灵之前有个观念,便有两种截然不同的东西需要考虑。一方面是我们所知道的事物,——比如说我的桌子的颜色,——另一方面是真正知道的本身,也就是知道事物的精神行为。精神行为无疑是属于精神的,但是,有没有什么理由可以假定所知道的事物在某种意义上是精神的呢?我们上面对于颜色所做的论证,并没有证明颜色是精神的;那些论证只是证明颜色的存在有赖于我们的感官对于物体(以桌子为例)的关系。那就是说,那些论证已经证明:在一定的光线之下,只要正常的眼睛是在比较靠近桌子的某一点上,便会看见有一定的颜色存在。那些论证并没有证明颜色是在知觉者的心灵之内。
贝克莱的看法是:颜色显然必定在心灵之内,这种看法之为人称道,似乎靠的是把被知觉的事物和知觉的作用本身混为一谈。这两者都可以称为“观念”;贝克莱大概也这样称呼它们。这种行为毫无疑问是存在于心灵之内的;因此,当我们想到这种作用的时候,我们就会欣然同意观念必然存在于心灵之内的这种见解了。于是,我们便忘记了只有在把观念当作一种认知的行为时,这种见解才是真确的;所以我们便把“观念存在于心灵之内”这个命题转化成另一种意义上的观念了,也就是转化成凭借我们的认知行为而知道的事物本身了。这样,由于一种不自觉的同语异义,我们便得到了这个结论:凡是我们所知的,就必然存在于我们的心灵之内。这似乎就是对贝克莱论证的真正分析,也是他的论证的根本错误之所在。
在我们对于事物的知觉中,区别知觉的作用和所知觉的对象这个问题有着极大的重要性。因为我们获得知识的全部能力是和它结合在一起的。认知自身以外的事物的能力,是心灵的主要特点。对于客体的认知,主要是在心灵与心灵之外的某种东西之间的关系中构成;这一点就构成为心灵认知事物的能力。如果我们说,被认知的事物必然存在于心灵之内,那么我们不是不恰当地限制了心灵的认知能力,就是在说着同义反复的话了。如果我们把“在心灵之内”理解为与“在心灵之前”相同,也就是说,我们仅仅理解成为被心灵所认知,那么我们就是仅仅在说同义反复的话而已。但是,倘使我们真是意味着这一点,我们就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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