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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论我们关于普遍原则的知识[1/3页]
在前一章里我们已经明了,归纳法原则对于凡以经验为根据的论证的有效性都是必要的,而归纳法原则本身却不是经验所能证明的;可是大家居然毫不迟疑地信仰它,最低限度,在实际应用到各方面时是如此。有这些特点的不仅是归纳法原则。还有许多别的原则,经验既不能证明又不能反对,然而在那些从被经验到的事物出发所做的论证中的确是运用这些原则。
这些原则有的甚至比归纳法原则还要明确,我们对它们的知识,其确切程度与我们对感觉材料存在的知识是同等的。它们构成了我们可以根据感觉之所得而进行推论的一种方法;如果我们所推论出来的是真确的,那么我们的推论原则就必定和我们得到的材料一样也是真确的。这些推论原则是太显然了,很容易被人忽略过去,以致我们往往同意其中所包含的假定而未能领悟到它只是一个假定。如果要获得一种正确的知识论,那末认识推论原则的应用便是非常重要的。因为我们对于这些原则的知识,已经提出了许多有趣的和困难的问题。
我们关于普遍原则的全部知识的实际情形是:首先,我们认识到这一原则的某种特殊应用,然后我们又认识到这个特殊性是无所谓的,于是就有一种到处都可以真确地被我们肯定的普遍性。在教算术这类事情上就很容易认识这一点:“二加二等于四”首先是从某个特殊的两对成双的例子中体会出来的,以后又有另一个例子,如此继续下去,直到最后能了解到任何两对成双的都确乎是如此。逻辑原则的情形也同样。假设两个人在讨论今天是几号。一个说,“至少你要承认:如果昨天是十五号,今天就必定是十六号。”另一个说:“对,我承认这一点”。第一个继续说:“你知道昨天是十五号,因为你和琼斯一道吃过饭,你的日记写着那是十五号的事。”第二个说:“是的,所以今天就是十六号了。”
这样的论证并不难理解;倘使承认它的前提中的事实是真的,便没有人会否认结论也必然是真的。但是,它的真理却有赖于一个普遍的逻辑原则的范例。这个逻辑原则如下:“假定已知:如果这是真的,则那也是真的。又假定已知这是真的,那么,结果便是那也是真的。”在如果这是真的则那也是真的这种情形中,我们便说,这就“蕴涵着”那,而那是“随着”这的。因此,我们的原则就是:如果这蕴涵着那,而这是真的,则那也是真的。换句话说,“一个真命题所蕴涵的任何东西都是真的”或者“一切随着真命题而来的都是真的。”
这个原则实际上涉及到所有的证明,至少就它的具体事例而言是如此。只要用我们所相信的一件事物来证明另一件随后也为我们所相信的事物,这个原则就适用。如果有人问:“为什么我应该接受根据真前提而得出的有效论证的结果呢?”我们就只有诉诸我们的原则才能作出回答。事实上这个原则的真理性是不可能加以怀疑的。它是那样地昭然若揭,以致于乍看起来不值一提。然而,这些原则对于哲学家可并不是不值一提的,因为它们说明了我们可以得到从感官的客体所无法得出的不容置疑的知识。
上述的原则只不过是若干自明的逻辑原则之一,这些原则之中至少有一些是在可能有任何论证或者证明之前,就应该加以承认的。当其中某些原则被承认之后,另一些原则也便得到了证明,虽然这些另外的原则只要是很简单,就也会像那些被公认为理所当然的原则一样地昭然若揭。传统上——虽然并没有很好的理由——曾提出过其中三条原则名之为“思维律”。
这三条原则如下:
(1)同一律:“是就是是。”
(2)矛盾律:“任何东西不能既是又不是。”
(3)排中律:“任何东西必须或者是或者不是。”WwW.XiaoShuo530.com
这三条定律都是逻辑上自明原则的范例,其实比起其他类似的原则来,例如我们刚才所考虑的原则,——一切随真前提而得出来的都是真的,——它们并不见得就是更根本的或者是更自明的。“思维律”这个名称也容易使人误解,因为最重要的事实并非是我们按照这三条定律去思维,而是事物是按照它们在进行;换句话说,重要的事实是我们如依照思维律去思维,就会想得真确了。但这却是一个大问题,以后我们还要再谈到它的。
除了这些逻辑原则对以使我们从特定的前提证明某种事物必然真确而外,还有一些别的逻辑原则能使我们从特定的前提证明某事物之为真,有着或大或小的或然性。这类原则的一个范例,——也许是最重要的一个范例,——就是我们在上章中研究过的归纳法原则。
哲学史上的大争论之一,就是所谓“经验主义者”与“理性主义者”两派之间的争论。经验主义者(英国哲学家洛克,贝克莱和休谟最足以代表)认为我们的一切知识都是从经验得来的;理性主义者(以17世纪大陆哲学家、尤其是笛卡儿和莱布尼兹为代表)认为除了我们凭经验所知道的以外,还有某些我们不是凭经验而知道的“内在观念”和“内在原则”。我们相信现在已经可能判断这两个敌对学派谁真谁假。如上所述,我们必须承认我们认识逻辑原则,而且逻辑原则本身并不能凭经验得到证明,因为一切证明都预先要假定这些逻辑原则。因此,在这个争论中最重要的一点上,理性主义者是正确的。
另一方面,连我们那部分在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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