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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3章 死因[2/3页]

  本。

  于是凃仲鑫接着说:“第一次损伤,应当是发生在六十个小时之前,或者说死亡前四十八小时,即大前天晚上。

  此时,他后脑受创,推测是被凶手自身后偷袭,以砖头拍打他后脑,打了三次,致受害人昏迷,之后被凶手踢了几脚,拉走了,留下些许擦伤和淤痕,除却后脑部损伤外,其余伤痕已恢复许多。”

  苏平记下,点头,示意凃仲鑫继续说。

  “按照五次伤害来算吧,第二、三、四次,应当发生在前天晚上到昨天凌晨之间,距离死亡时间约二十四小时。”于是凃仲鑫便低头看了眼尸体,又继续说道:

  “此时受害人手腕被束缚吊起,手指肢端缺血严重,出现小部坏死,并先后遭受两次棍棒击打,一次徒手殴打,殴打区域集中在大腿与躯干部位,两次棍棒击打之间有一定的时间间隔,但不算太长。”

  老魏挑眉,嘀咕道:“这都能看得出来?”

  “主要两次棍棒击打用的棍棒并不相同,损伤部位生理学、病理学形态具有较大差异,比较好判断。”凃仲鑫解释说:

  “死者一部分受击打部位存在长条状的皮内出血带,中心部位较重,两侧逐渐减轻,边界相对模糊、不清,腹部处的损伤还有中空性皮内出血现象,伤处无明显表皮剥脱。

  综上,仔细结合损伤部位性状与长条形的出血带形状,这部分损伤应当为表面相对光滑的圆柱形棍棒所致,且棍棒为木质,直径较大,上粗下细,可能为棒球棍;

  另一部分损伤,大半为界限清楚、宽度均匀的带状皮内出血,宽度约三点八公分,伴有孤岛状表皮剥脱,胸腹部位同样可见中空性皮内出血。

  此外,又有部分槽状中空性皮下出血,中空处近长方形,长约三点七公分,宽约零点六公分;另有部分条状擦伤、挫伤存在,损伤中心处明显较重。

  综上,可以确定这部分损伤,致伤物为扁平的,大部分均匀但局部粗糙的方柱形棍棒,宽度约三点五到四厘米左右,厚度约零点五到一厘米间,具体是什么东西我一时半会也想不到。

  对了,这部分损伤相对较轻,可以判断致伤者的力量相对要弱许多。”

  苏平轻轻颔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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