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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七三章 奇怪的人[1/3页]

  警局的麦局在这么思谋之后,就说道:“这个鼻烟壶所暴露出来的情况,是有些特别的。

  你若说邓成峰是凶手,那么其在对鼻烟壶做了手脚之后,一定会对这个鼻烟壶极其的关注,是不会允许别人再去接触的。m.XiaoShuo530.Com

  那在这样的情况下,怎么来解释鼻烟壶的瓶体上,出现的除张台江之外的另一个人的指纹呢?

  这是什么样的人,能在邓成峰的关注下做到此事的呢?

  他为何要无缘无故的去接触鼻烟壶呢?

  从其仅在鼻烟壶的瓶体上留下两个手指的指纹情况看,这个人拿取鼻烟壶的时候是小心且谨慎的。

  这说明,这个人知道自己拿取的鼻烟壶是有问题的,要不然也不会这么样的注意了。

  邓成峰如果是早早的就将鼻烟壶做了手脚,那他是有时间来进行细致的操作的。

  比如说,他是戴着手套来对鼻烟壶进行了掺入毒药的操作,这样一来就不会在鼻烟壶的瓶体上留下自己的指纹。

  但事实要是如此的话,就无法解释为什么鼻烟壶的瓶体上会有第三个人的指纹了。

  所以,我是赞同雍先生您所说的,这个鼻烟壶是有着两个一模一样的存在。

  如此的操作,是最为简便,也是最容易的操作了。

  但不管怎么说,出现在鼻烟壶瓶体上的那两个手指的指纹,一定是凶手留下的。

  不管他有没有实际实施了投毒的行为,做为制作了这个杀人凶器的人,他就是这起投毒杀人案的凶手之一。

  投毒杀人案与别的性质的杀人案件有相同的地方,却也有着截然不同的鉴别凶手的标准。

  这相同之处是,在凶杀案件中,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凶器,不论是枪械武器,还是刀具器械,其制造者都是不会追究刑责的。

  同理,这在毒杀案件中,制造毒药的生产企业或是人员,也是不会被认定为凶手的。

  但将毒药掺入到正常的食品、饮品或是药品中的人,就一定会被列入到凶手的范围内,追究其刑责的。

  之所以会有着这样的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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