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2章 “负罪”、“良心谴责”及其它(13)[1/3页]
回到惩罚这个课题上来,我们必须区分惩罚的两种不同的特性。首先是它的比较恒久的特性,这种特性表现为习俗、仪式、“戏剧”,表现为程序中的某一严格的步骤;其次是惩罚的可变的特性,这种特性表现为意义、目的,表现为对形成这种程序的期望。以此类推,这里没有别的前提。依照恰才阐述过的史学方法论的主要观点,程序本身就会成为某种比它在惩罚方面的用途更为古老、更为早期的东西,而它在惩罚方面的用途只是被塞给、被强加给早已存在着的、但从另一种意义上说是多余的程序的。简言之,事情并不像我们的天真的道德和法律起源家们一直想像的那样,他们以为创造程序是为了惩罚,就像人们以为创造手是为了抓东西一样。说到惩罚的另外那个特性,那个可变的特性,也就是惩罚的“意义”,在晚近的文化阶段(比如说在当今的欧洲),惩罚事实上早已不只是意义单一的概念,而是多种意义的组合。惩罚的全部历史,它的为各种不同的目的所用的历史,最后都集结为一体,难以分解,难以剖析,而且必须强调指出的是,对它根本无法下定义第02章 “负罪”、“良心谴责”及其它(13)[1/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