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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论直观的知识[2/3页]

  知觉的真理”,把表达它们的判断称作“知觉的判断”。但是在这里,就需要相当的慎重才能够获得自明真理的精确性质。实际的感觉材料既不是真确的,也不是虚妄的。比如说,我们看见的某一块特殊的颜色的确是存在着:这并不是一个真确或虚妄的问题。的确是有这样的一块,的确是它有一定的形状和一定程度的光泽,的确它的周围被几种别的颜色环绕着。但是,这一块的本身,像感觉世界中任何其他的事物一样,和那些真确的事物或者虚妄的事物根本就不属于同一类,因此,说它是真确的,并不恰当。这样说来,不论从我们感官所获得的是什么自明的真理,它们必然跟从感官所得来的感觉材料不同。WwW.XiaoShuo530.com

  自明的知觉真理似乎共有两种,虽然分析到最后它们可能会合在一起。第一种仅仅断言感觉材料的存在而不加任何分析。我们看见了一块红色,我们便判断说“有如此如彼的一块红色”,或者更严格地说“它就在那里”;这是一种直观的知觉判断。当感觉的客体很复杂,我们把它提出来加以某种程度的分析的时候,就产生了第二种知觉判断。比如说,倘使我们看见了一块圆形的红色,我们便会判断说,“那块红色是圆形的”。这又是一个知觉判断,但是它和上述那个知觉判断在性质上不同。在这个判断中,我们的单一的感觉材料具有颜色又具有形状:颜色是红的,形状是圆的。我们的判断是先把这个材料分为颜色和形状,然后凭借红色是圆形的这一陈述又把它们结合到一道。这类判断的另一个实例是:“这个在那个的右边”,其中“这个”和“那个”可以看出是同时被看到的。在这种判断中,感觉材料所包含的各个成分是彼此相关的,我们所下的判断就是断言这些成分有这种关系。

  另一类直观的判断则是记忆的判断,它和感觉的判断类似,但却又完全不同。由于一个人对于客体的记忆很容易同时对于这个客体还有个映象,而映象并不是记忆的组成部分,所以关于记忆的性质就有混淆的危险。只要注意到映象是当前的,而又知道所记忆的是属于过去的,那么便很容易看清这一点。不仅如此,我们确实能够把我们的映象和记起的客体作出相当程度的比较,因此我们便往往可以知道在相当广阔的范围之内,我们的映象能准确到什么程度。但是,如果客体不是和映象相对立,如果客体不是在我们的心灵之前的某处,便不可能这样比较,也不可能这样认识了。因此,构成记忆的要素并不是映象,而是在心灵之前直接有着一个被认为是属于过去的客体。记忆的事实如果不是就这种意义而言,我们便不会知道曾经有过一个过去,我们对于“过去”这个词所了解的也便不至于比一个天生盲人对于“光”这个词所了解得更多。因此,就必然是有着记忆上的直观判断,而且我们有关过去的一切知识根本上都是依赖于它们的。

  虽然如此,记忆的这一情况也造成了疑难,因为它是非常之引入迷途的,因而使人对于一般直观的判断产生了怀疑。这种疑难非同小可。但是,首先让我们尽量缩小它的范围。概括地说,经验愈鲜明、时间又愈接近的,那么记忆的可靠性也就愈大。如果隔壁房屋在半分钟之前遭了雷击,那我对于自己所看见的和所听见的一切记忆便都非常可靠,要怀疑究竟有没有打过闪,那简直是荒谬可笑了。鲜明程度较差的经验,只要它们是最近发生的,也是一样可靠而不容怀疑的。我绝对肯定我现在坐的就是半分钟以前坐的那把椅子。回想这一天的时候,我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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