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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妇女[1/3页]
这章是麦地那的,全章共计一七六节。
奉至仁至慈的真主之名
一 众人啊!你们当敬畏你们的主,他从一个人创造你们,他把那个人的配偶造成与他同类的,并且从他们俩创造许多男人和女人。你们当敬畏真主——你们常假借他的名义,而要求相互的权利的主——当尊重血亲。真主确是监视你们的。
二 你们应当把孤儿的财产交还他们,不要以﹙你们的﹚恶劣的﹙财产﹚,换取﹙他们的﹚佳美的﹙财产﹚;也不要把他们的财产并入你们的财产,而加以吞蚀。这确是大罪。
三 如果你们恐怕不能公平对待孤儿,那末,你们可以择娶你们爱悦的女人,各娶两妻、三妻、四妻;如果你们恐怕不能公平地待遇她们,那末,你们只可以各娶一妻,或以你们的女奴为满足。这是更近于公平的。
四 你们应当把妇女的聘仪,当做一份赠品,交给她们。如果她们心甘情愿地把一部分聘仪让给你们,那末,你们可以乐意地加以接受和享用。
五 你们的财产,本是真主给你们用来维持生计的,你们不要把它交给愚人,你们当以财产的利润供给他们的衣食。你们当对他们说温和的言语。
六 你们当试验孤儿,直到他们达到适婚年龄;当你们看见他们能处理财产的时候,应当把他们的财产交还他们;不要在他们还没有长大的时候,赶快浪费地消耗他们的财产。富裕的监护人,应当廉洁自持;贫穷的监护人,可以取合理的生活费。你们把他们的财产交还他们的时候,应当请人作见证。真主足为监察者。WwW.XiaoShuo530.com
七 男子得享受父母和至亲所遗财产的一部分,女子也得享受父母和至亲所遗财产的一部分,无论他们所遗财产多寡,各人应得法定的部分。
八 析产的时候,如有亲戚、孤儿、贫民在场,你们当以一部分遗产周济他们,并对他们说温和的言语。
九 假若自己遗下幼弱的后裔,自己就会为他们而忧虑;这等人,应当也为别人的孤儿而忧虑,应当敬畏真主,应当对临终的病人说正当的话。
一零 侵吞孤儿的财产的人,只是把火吞在自己的肚腹里,他们将入在烈火之中。
一一 真主为你们的子女而命令你们。一个男子,得两个女子的分子。如果亡人有两个以上的女子,那末,她们共得遗产的三分之二;如果只有一个女子,那末,她得二分之一。如果亡人有子女,那末,亡人的父母各得遗产的六分之一。如果他没有子女,只有父母承受遗产,那末,他母亲得三分之一。如果他有几个兄弟姐妹,那末,他母亲得六分之一,﹙这种分配﹚,须在交付亡人所嘱的遗赠或清偿亡人所欠的债务之后。——你们的父母和子女,谁对于你们是更有裨益的,你们不知道——这是从真主降示的定制。真主确是全知的,确是至睿的。
一二 如果你们的妻室没有子女,那末,你们得受她们的遗产的二分之一。如果她们有子女,那末,你们得受她们的遗产的四分之一。﹙这种分配﹚,须在交付亡人所嘱的遗赠或清偿亡人所欠的债务之后。如果你们没有子女,那末,你们的妻室得你们遗产的四分之一。如果你们有子女,那末,她们得你们遗产的八分之-。﹙这种分配﹚,须在交付亡人所嘱的遗赠或清偿亡人所欠的债务之后,如果被继承的男子或女子,上无父母,下无子女,只有﹙同母异父的﹚一个弟兄和一个姐妹,那末,他和她,各得遗产的六分之一。如果被继承者有﹙同母异父的﹚更多的兄弟和姐妹,那末,他们和她们,均分遗产的三分之一。﹙这种分配﹚,须在交付亡人所嘱的遗赠或清偿亡人所欠的债务之后,但留遗嘱的时候,不得妨害继承人的权利。这是从真主发出的命令。真主是全知的,是至容的。
一三 这些是真主的法度。谁服从真主和使者,真主将使谁入那下临诸河的乐园,而永居其中。这是伟大的成功。
一四 谁违抗真主和使者,并超越他的法度,真主将使谁入火狱,而永居其中,他将受凌辱的刑罚。
一五 你们的妇女,若作丑事,你们当在你们的男人中寻求四个人作见证;如果他们已作见证,你们就应当把她们拘留在家里,直到她们死亡,或真主为她们开辟一条出路。
一六 你们的男人,若作丑事,你们应当责备他们俩;如果他们俩侮罪自新,你们就应当原谅他们俩。真主确是至有的,确是至慈的。
一七 真主只赦宥无知而作恶,不久就悔罪的人;这等人,真主将赦宥他们。真主是全知的,是至睿的。
一八 终身作恶,临死才说:「现在我确已悔罪」的人,不蒙赦宥;临死还不信道的人,也不蒙赦宥。这等人,我已为他们预备了痛苦的刑罚。
一九 信道的人们啊!你们不得强占妇女,当作遗产,也不得压迫她们,以便你们收回你们所给她们的一部分聘仪,除非她们作了明显的丑事。你们当善待她们。如果你们厌恶她们,﹙那末,你们应当忍受她们﹚,因为,或许你们厌恶一件事,而真主在那件事中安置下许多福利。
二零 如果你们休一个妻室,而另娶一个妻室,即使你们已给过前妻一千两黄金,你们也不要取回一丝毫。难道你们要加以诬蔑和亏枉而把它取回吗?
二一 你们怎能把它取回呢?你们既已同床共枕,而且她们与你们缔结过一个坚实的盟约。
二二 你们不要娶你们的父亲娶过的妇女,但已往的不受惩罚。这确是一件丑事,确是一种可恨的行为,这种习俗真恶劣!
二三 真主严禁你们娶你们的母亲、女儿、姐妹、姑母、姨母、侄女、外甥女、乳母、同乳姐妹、岳母、以及你们所抚育的继女,即你们曾与她们的母亲同房的,如果你们与她们的母亲没有同房,那末,你们无妨娶她们。真主还严禁你们娶你们亲生儿子的媳妇,和同时娶两姐妹,但已往的不受惩罚。真主确是至赦的,确是至慈的。
二四 ﹙他又严禁你们娶﹚有丈夫的妇女,但你们所管辖的妇女除外;真主以此为你们的定制。除此以外,一切妇女,对于你们是合法的,你们可以借自己的财产而谋与妇女结合,但你们应当是贞节的,不可是淫荡的。既与你们成婚的妇女,你们应当把已决定的聘仪交给她们。既决定聘仪之后,你们双方同意的事,对于你们是毫无罪过的。真主确是全知的,确是至睿的。
二五 你们当中在能力方面谁不能娶信道的自由女,谁可以娶教友所管辖的信道的奴婢。真主是知道你们的信仰的。你们彼此是同教的,故你们取得她们的主人许可后,可娶她们为妻室,你们应当把她们的聘仪照例交给她们,但她们应当是贞节的,不可是淫荡的,也不可是有情人的。她们既婚之后,如果作了丑事,那末,她们应受自由女所应受的刑罚的一半。这是特许你们中恐陷于奸淫的人规定的。你们能坚忍,那对于你们是更好的。真主是至赦的,是至慈的。
二六 真主欲为你们阐明礼义,并指示你们先民的法程,且赦宥你们。真主是全知的,是至睿的。
二七 真主欲赦宥你们,而顺从私欲者,却欲你们违背真理。
二八 真主欲减轻你们的负担;人是被造成儒弱的。
二九 信道的人们啊!你们不要借诈术而侵蚀别人的财产,惟借双方同意的交易而获得的除外。你们不要自杀,真主确是怜恤你们的。
三零 谁为过分和不义而犯此严禁,我要把谁投入火狱,这对于真主是容易的。
三一 如果你们远离你们所受禁的一切大罪,我就赦宥你们的一切罪过,并使你们得入一个尊贵的境地。
三二 真主使你们互相超越,你们当安分守己;不要妄冀非分;男人将因他们的行为而受报酬,妇女也将因她们的行为而受报酬;你们应当祈求真主把他的恩惠赏赐你们。真主确是全知万物的。
三三 我为男女所遗的每一份财产而规定继承人,即父母和至亲,以及你们曾与她们缔结婚约的人,你们应当把这些继承人的应继份额交给他们。真主确是见证万物的。
三四 男人是维护妇女的,因为真主使他们比她们更优越,又因为他们所费的财产。贤淑的女子是服从的,是借真主的保佑而保守隐微的。你们怕她们执拗的妇女,你们应该劝戒她们,应该与她们异床而眠,可以打她们。如果她们服从你们,那末,你们不要再想法欺负她们。真主确是至尊的,确是至大的。
三五 如果你们怕夫妻不睦,那末,你们当从他们俩的亲戚中各推一个公正人,如果两个公正人欲加以和解,那末,真主必使夫妻和睦。真主确是全知的,确是彻知的。
三六 你们当崇拜真主,不要以任何物配他,当孝敬父母,当优待亲戚,当怜恤孤儿,当救济贫民,当亲爱近邻、远邻和伴侣,当款待旅客,当宽待奴仆。真主的确不喜爱傲慢的、矜夸的人。
三七 他们中有自己吝啬,并教人吝啬,且隐讳真主所赐他们的恩惠的人,我已为﹙他们这等﹚不信道的人预备了凌辱的刑罚,
三八 他们中有为沽名而施舍财产的,他们不信真主,也不信末日。谁以恶魔为伴侣,谁的伴侣真恶劣!
三九 他们确信真主和末日,并分舍真主所赐予他们的财物,这对于他们有甚么妨害呢?真主是全知他们的。
四零 真主必不亏枉人一丝毫。如果人有一丝毫善功,他要加倍地酬劳他,并且以他那里的重大的报酬赏赐他。
四一 当我从每个民族中召来一个见证,并召你来作证这等人的时候,﹙他们的情状﹚,将怎样呢?
四二 不信道而且违抗使者的人,在那日将希望自己永远埋没在地下,他们不能隐瞒真主任何一句话。
四三 信道的人们啊!你们在酒醉的时候不要礼拜,直到你们知道自己所说的是甚么话;除了过路的人以外,在不洁的时候不要入礼拜殿,直到你们沐浴。如果你们有病,或旅行,或入厕,或性交,而不能得到水,那末,你们可趋向洁净的地面,而摩你们的脸和手。真主确是至恕的,确是至赦的。
四四 你没有看见吗?曾受一部分天经的人以正道换取迷误,而且希望你们迷失正道。
四五 真主是知道你们的敌人的。真主足为保佑者,真主足为援助者。
四六 犹太教徒中有一群人篡改经文,他们说:「我们听而不从」,「愿你听而不闻」,「拉仪那」,这是因为巧言谩骂,诽谤正教。假若他们说:「我们既听且从」,「你听吧」,「温助尔那」,这对他们是更好的,是更正的。但真主因他们不信道而弃绝他们,故他们除少数人外都不信道。
四七 曾受天经的人啊!我将使许多面目改变,而转向后方,或弃绝他们如弃绝犯安息日的人那样,在这件事实现之前,你们应当信我所降示的新经,这部新经能证实你们所有的古经。真主的判决是要被执行的。
四八 真主必不赦宥以物配主的罪恶,他为自己所意欲的人而赦宥比这差一等的罪过。谁以物配主,谁已犯大罪了。
四九 难道你没有看见自称清白的人吗?不然,真主使他所急欲的人清白,他们不受一丝毫的亏枉。
五零 你看:他们怎样假借真主的名义而造谣!这足以为明白的罪恶。
五一 难道你没有看见吗?曾受一部分天经的人,确信偶像和恶魔。他们指着不信道的人说:「这等人的道路,比信道者的道路还要正当些。」
五二 这等人,是真主所弃
第四章 妇女[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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